(2017)吉0102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健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2行初92号原告张健,男,汉族,住址: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宇大路高速公路口。法定代表人杜占武,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齐永辉,该单位二道区大队工作人员。原告张健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健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壮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