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976258-4。负责人:赖添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翁道华,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华,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何丽娟,女,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董华、何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董华、何丽娟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又查明,被执行人董华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永南路XX号城门大唐世家X期X楼XXX单元房产及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XX-XX号联福花园X#楼XXX单元房产、被执行人何丽娟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天骅大厦XXXX单元房产及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永南路XX号城门大唐世家X期X楼XXX单元房产短期内无法执结。现被执行人董华、何丽娟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炳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