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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伍某,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4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伍某应支付:一、补偿款30000元;二、抚养伍柏芝的管护费483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缴交一审案件受理费969元,申请执行费1089元。但被执行人伍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伍某定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同意被执行人伍某的还款计划,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赖李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