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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华华、占德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华华,占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896号申请执行人:郑华华,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占德红,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郑华华与被执行人占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3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华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占德红邮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递单号为EY405507223CN。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华华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822执89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