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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52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虚,男,1991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2013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抓获,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7]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虚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虚于2017年1月至6月期间,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多次来到长沙市高新区东方红路、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长沙众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902公交车车辆停放处,趁无人之机,采取用扳手拆卸公交车上电瓶仓螺丝盗窃电瓶的手段,盗得共计价值人民币21572元的崇庆牌、新大地牌蓄电池50只,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近湖九路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211公交车停放点,采取相同的手段,盗得价值人民币724元的安桥牌蓄电池1只,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2017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谭虚再次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902路公交车停放处盗窃电瓶时,被该单位保卫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虚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谭虚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虚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被告人谭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谭虚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七十二元给被害单位长沙众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七百二十四元给被害单位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尧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湘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