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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洪华、王贵发、王丹、王锦鹏与被执行人梁学龙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洪华,王贵发,王丹,王锦鹏,梁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段洪华,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圈子村。申请执行人:王贵发,1936年6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于家岚村。申请执行人:王丹,1997年5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圈子村。申请执行人:王锦鹏,2004年1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学生,招远市张星镇圈子村。被执行人:梁学龙,男,1991年1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北五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洪华、王贵发、王丹、王锦鹏与被执行人梁学龙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