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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21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永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永滨,许德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21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施永滨,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许德登,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施永滨、许德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施永滨、许德登自行和解,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陈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