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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俊山诉张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山,张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32号原告:刘俊山,住敦化市。被告:张臣,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山诉被告张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山负担。审判员  郭立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