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维维与蒋复兰李国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维维,李国勇,蒋复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201号申请人:王维维,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昌骏,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琳,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国勇,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蒋复兰,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王维维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复兰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荔枝办事处稻香一组的房屋进行保全。担保人王���华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太极大道80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维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蒋复兰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稻香一组的房屋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