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朝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73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朝鲜,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2000年3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06年12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朝鲜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朝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4月24日6时许,被告人赵朝鲜与“飞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广珠公路某饭店对开路段伺机作案,看见被害人李某独自行走,被告人赵朝鲜在被害人李某身后下车,“飞强”驾驶摩托车在被害人李某前面路段并故意掉了事先备好的冥钱(其中第一张面额为100元是真人民币)在地上,被告人赵朝鲜走上前捡起来并对李某说,刚捡到一男子掉在地上的人民币8000元可以两人平分,但不要告诉别人,被害人李某表示同意。赵朝鲜对李某说,其到路边的草丛假装小便将捡到的钱藏好,此时“飞强”驾驶摩托车过来问赵朝鲜和李某有无捡到路上的人民币8000元,两人否认,“飞强”要求赵朝鲜和李某协助证明自己没有捡到钱,首先检查两人的衣服,其次要查询两人身上的银行卡近段时间有无存款记录。于是赵朝鲜和李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飞强”查询,“飞强”假装打电话查询且查不到信息,要求两人互相交换自己身上的物品,然后分别坐上其驾驶的摩托车在附近走一圈,如果在等待的人没有离开的,证明两人是认识的,不是捡其钱的人。赵朝鲜将身上财物交给被害人李某搭乘“飞强”摩托车先在附近转了一圈,回到原地后李某信以为真,将背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约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李某的身份证一张,中国平安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两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交给被告人赵朝鲜,赵朝鲜与“飞强”两人驾驶摩托车离开。二人在途中的ATM使用被害人李某背包中的银行卡取款,其中卡号为62×××77的农业银行卡取走现金人民币4600元,卡号为62×××68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取走现金人民币200元,之后返回中山途中将李某背包中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留下,将其余物品以及IPhone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3元)丢弃。事后被告人赵朝鲜分得人民币17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朝鲜的供述及对监控视频截图、案发现场、赃款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对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缴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朝鲜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朝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朝鲜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朝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朝鲜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赵朝鲜处起获赃款人民币17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朝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朝鲜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朝鲜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朝鲜有多次犯罪前科,屡教不改,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赵朝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部分赃款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朝鲜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赵朝鲜的罪责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朝鲜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朝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