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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2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对被执行人程永芹的账户予以扣划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波,程永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75**执19号申请人:刘海波,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被申请人:程永芹,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刘海波与程永芹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2017)黑752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程永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永芹未按照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程永芹的帐户存款人民币4550元;扣划至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尚志苇河兴林分理处。账号:08031301040001328。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