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2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对被执行人程永芹的账户予以扣划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波,程永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75**执19号申请人:刘海波,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被申请人:程永芹,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刘海波与程永芹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2017)黑752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程永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永芹未按照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程永芹的帐户存款人民币4550元;扣划至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尚志苇河兴林分理处。账号:08031301040001328。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