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丽丽与河北克莱尔牌业有限公司、宋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丽,河北克莱尔牌业有限公司,宋大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990号原告:赵丽丽,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河北克莱尔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市辖区高新开发区英才路3号,注册号130400000030291。法定代表人:李银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宋大力,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原告赵丽丽与被告河北克莱尔牌业有限公司、宋大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因原告赵丽丽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丽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庭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