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魏新、尹碧华申请执行周建平、王世春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7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周建平,王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759号申请执行人:魏新,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被执行人:尹碧华,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安市岳池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建平,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王世春,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魏新、尹碧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建平、王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周建平、王世春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建平、王世春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一套及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邦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章书记员 杨远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