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英,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6行初26号原告王兰英,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超洋(王兰英之子),男,1985年1月11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阜阳市颍河西路181号汽运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7509644663。法定代表人朱贺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宪生,该局法律顾问。被告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兰英诉被告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兰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兰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兰英春负担。审 判 长  杨国敏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冰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