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长红与靳济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红,靳济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867号原告:李长红,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定陶县。被告:靳济长(又名靳济常),男,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红与被告靳济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红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