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久帅与王景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久帅,王景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118号原告:魏久帅,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阳芹,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景芬,女,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会计,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魏久帅诉被告王景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魏久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景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久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久帅负担。审判员 葛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