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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久帅与王景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久帅,王景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118号原告:魏久帅,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阳芹,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景芬,女,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会计,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魏久帅诉被告王景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魏久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景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久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久帅负担。审判员  葛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