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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冠青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健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冠青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苏健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412号原告:南京冠青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75640-1,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新城金地自在城六期二栋103室。法定代表人:朱冠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健中,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南京冠青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健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1日原告南京冠青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南京冠青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冠青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与被告苏健中的起诉。审判员  陈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