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汪云龙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云龙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96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汪云龙,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云龙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汤意平、被告人汪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汪云龙通过布网的方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塘路近东海大桥南侧约1公里处抓捕野鸟。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汪云龙至上址收网时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及浦东新区林业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当场清点,被告人汪云龙通过布网的方式共捕获各类野鸟39只(其中29只已死亡)。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捕获的39只野鸟为铁嘴沙鸻1只、斑尾塍鹬10只、泽鹬9只、扇尾沙锥6只、小泽鹬13只。被告人汪云龙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汪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件,上海市浦东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复件、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便函复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云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且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云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汪云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淑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