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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天寿诉被告石棉县天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寿,石棉县天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801号原告:郑天寿,男,汉族,1947年9月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石棉县天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棉县美罗乡方元村*组。法定代表人:朱子灵。原告郑天寿诉被告石棉县天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郑天寿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准许原告的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天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天寿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响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