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遵化市平安医院与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平安医院,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748号原告:遵化市平安医院。地址:遵化市。法定代表人:任玉明。委托代理人:孔祥同。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唐山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鸿鹏。委托代理人:李晓江。被告:李强,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职工,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平安医院诉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平安医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平安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遵化市平安医院负担。审判员 裴兆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