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与康坤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被执行人康坤。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与康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2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天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