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沈继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继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861号罪犯沈继文,男,1954年8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长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继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吉刑经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沈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沈继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间,被告人沈继文利用担任长春市煤田地质勘探队队长职务贪污21.28万元,2011年11月间,贪污50万元。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狱内勤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28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5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沈继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继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