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昌民保字第19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淑华、史卜华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华,王绍敏,郭焕敏,王鑫鑫,史卜华,北京拓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保字第19076号申请人杨淑华,女,1961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王绍敏,男,1933年5月4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郭焕敏,女,1941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王鑫鑫,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史卜华,男,34岁,住山东省城市莘县。被申请人北京拓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汤山村双兴苑小区2号楼205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孟维康,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昌民保字第190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杨淑华、王绍敏、郭焕敏、王鑫鑫与被申请人史卜华、北京拓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民事已判决并申请执行。申请人杨淑华、王绍敏、郭焕敏、王鑫鑫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淑华、王绍敏、郭焕敏、王鑫鑫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朱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爱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