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刑更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达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84号罪犯王达,男,1993年10月1日生,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17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达退赔本案违法所得10939元,发还相应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6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苏02刑更11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7日至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达,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达,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266分。为此,2016年9月、2017年5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退赔违法所得已全部履行,有江阴市罚没收入缴款收据一张(编号016074793X)、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一张(编号0200506168)。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四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