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秦祖斌与何胜亮张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祖斌,何胜亮,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祖斌,男,1959年4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何胜亮,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秦祖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8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胜亮、张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8000元、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查封被执行人何胜亮、张艳所有的房产及车辆,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房屋暂不宜处置,车辆暂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工程款58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56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元烽审判员 郭显奇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军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