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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娜,李伟文,郑宜,余列永,李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被执行人余海娜,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伟文,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郑宜男,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余列永,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晓燕,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李伟文、余海娜、郑宜男、余列永、李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余海娜、李伟文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120140057250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1393.63元、逾期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15.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执行人余列永、郑宜男、李晓燕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余列永对编号为858132014000002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5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郑宜男对其签署的《保证承诺函》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40万元为限,被告李晓燕对其签署的《保证函》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40万元为限。本院同日予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各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余海娜、李晓燕在瑞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伟文名下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商业街××号××室(产权证号:00××18)、501室(产权证号:00××20)不动产及汀田街道商业街516号(产权证号:00××16)不动产(店铺),均已抵押给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上述不动产现已拍卖成交,拍卖后案款尚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无多余案款供分配。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宜男、余列永名下坐落于路××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号:00××81)系被执行人郑宜男、余列永名下唯一住房,故不宜处置,本院依法予以查封。3、被执行人李伟文、余海娜、郑宜男、余列永在瑞安市公安局车管所均无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晓燕名下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汽车,因该车辆注册时间久远,执行价值不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4、被执行人余海娜、郑宜男、余列永、李晓燕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伟文在瑞安善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善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享有51%、84%的股权,本院依法对上述股权予以冻结。因上述公司无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股权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要求评估处置。2017年5月28日,本院对各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2017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李伟文、余海娜、郑宜男、余列永、李晓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房产查询资料、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宜男、余列永名下坐落于路××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号:00××81)系被执行人郑宜男、余列永名下唯一住房,故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李伟文在瑞安善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善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享有51%、84%的股权,因上述公司无正常生产经营,其股权执行价值不大。目前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381执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王建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韩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