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胜与李璋、王峰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胜,李璋,王峰,李晓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高胜,男,汉族,1956年6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李璋,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李晓岚,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高胜与被执行人李璋、王峰、李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璋、王峰、李晓岚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工商、车管等相关部门,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