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6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6366计国利与王前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国利,王前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6366号原告:计国利,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爱来,兴化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前建,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计国利与被告王前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计国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计国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计国利负担。审判员 於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