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齐韧与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韧,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民初107号原告齐韧,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委托代理人郭能生、代威,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湖口县台山大道学苑景城。法定代表人石傲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恭先,男,公司职员。原告齐韧与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韧诉称: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工程项目于2015年7月12日、9月25日、10月20日分三次向我借款3000万元,后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了2318万元,仍欠本金682万元未归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相应利息。原告齐韧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10月20日的借条及银行汇款回单等证据证明借款的相关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齐韧借款本金682万元,利息736.56万元(截止2017年5月22日,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6914元减半收取534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457元,由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罗柳军审判员 罗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