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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飞与被执行人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063号申请执行人高飞,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刘红,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高飞与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刘红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29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的银行存款及收入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艳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