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飞与被执行人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063号申请执行人高飞,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刘红,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高飞与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刘红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29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的银行存款及收入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艳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