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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第9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进,男,1986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谭晓娇,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杨进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蔡某相识,相约见面。次日16时许,被告人杨进用许某的身份证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某酒店开房,被害人蔡某如约来到1005房间,二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杨进趁蔡某到卫生间洗澡,将蔡某放在桌上的一部XivoX9Plus手机(价值2563元)盗走,后以1900元销赃。同月19日,被告人杨进被抓获,退出赃款1900元给手机收购人,手机收购人退还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蔡某。被告人杨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坦白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伏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