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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云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永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新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云,铁岭市银州区永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新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初61号原告:马秀云,女,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铁岭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英飞,辽宁君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永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辽海街道光荣街南段****号楼1-12。法定代表人:李永飞,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辽宁新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龙凤街。法定代表人:张立松,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秀云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永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新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马秀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秀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秀云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6.00元,减半收取5,028.00元,由马秀云负担。审判长 顾   大   鹏审判员 姜福田审判员周新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昱   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