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严伟国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伟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50号罪犯严伟国,男,41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伟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9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5年9月15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严伟国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严伟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严伟国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是累犯,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伟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