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刘晓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399号罪犯刘晓鹏,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吉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晓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35966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吉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刘晓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9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4年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吉刑减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刘晓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晓鹏于2008年5月27日1时30分许,见与其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孙佳伟独自步行通过吉林市通江街��解放大路路口,遂产生加害孙之念。当孙佳伟走过“星期五歌厅”时,刘晓鹏掏出携带的“七星砍刀”,追上孙并用刀猛砍孙的头部三刀,孙佳伟跑开后,刘晓鹏追赶上孙佳伟又照孙的左后背部猛刺一刀,致孙佳伟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五监区参加包装修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晓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晓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2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