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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8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杰、洛阳安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杰,洛阳安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858号之四原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伊尹路。法定代表人樊志峰,该行行长。被告张杰,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洛阳安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庙子镇北凹村。法定代表人周青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洛阳安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75元,由原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姜伊兵审判员  李鸿洲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