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8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杰、洛阳安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杰,洛阳安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858号之四原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伊尹路。法定代表人樊志峰,该行行长。被告张杰,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洛阳安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庙子镇北凹村。法定代表人周青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洛阳安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75元,由原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姜伊兵审判员 李鸿洲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