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658号原告:刘某1(曾用名刘某某),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珍,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2,男,1942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忠,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