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1279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17127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