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覃某某犯抢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刑初1005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覃某某 曾用名 民族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 政治面貌 户籍所在地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曾红珍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972号 指控事实 2017年6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骑“摩拜”单车至本市二环路附近寻找抢夺目标,见被害人尚月森手中有一部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5010元),便一直尾随尚月森。覃某某尾随尚月森至二环路成都文华艺术学校附近,乘其不备抢走手机并骑车逃离。尚月森随即追赶并呼救,后在杨智斌等人的协助下,追至二环路草堂路21号附近将被告人覃某某挡获,并从其所骑单车前框中搜出被抢手机。 指控罪名 抢夺罪 量刑建议 无 辩解 意见 被告人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覃某某所抢夺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尚月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覃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 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宣判 日期 审判员 唐志敏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