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平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02号罪犯刘平,男,53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通中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刑执字第002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至2036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刘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是故意杀人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36年3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