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刑更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玉存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刑更902号罪犯刘玉存,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以(2013)白中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白中刑执字第1849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一年。甘肃省白银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对罪犯刘玉存的减刑意见,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行政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表、检察机关意见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存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彩锋审判员 郑乐年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继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