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郭勇与王二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王二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651号原告郭勇,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被告王二平,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勇诉被告王二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郭勇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国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杨劼代理审判员 斯琴 巴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宇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