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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乔广新金融凭证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广新

案由

金融凭证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87号罪犯乔广新,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建刑二初字第0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广新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二十万元,责令退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30日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1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乔广新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乔广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乔广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系金融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广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孟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