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曾群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曾群峰,李琳,刘会娟,严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住所地分宜县天工大道西侧188号。法定代表人:罗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群峰,男,汉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分宜县。被执行人:李琳,女,汉族,1992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分宜县。被执行人:刘会娟,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分宜县。被执行人:严海军,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分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会娟、严海军、李琳、曾群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与各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521执6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平审判员 刘新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