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9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9229号原告: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号.法定代表人:滕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女,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长春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法定代表人:汤嗣春。原告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退还原告3,290元。审判员 马 利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又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