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西华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农之乐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太原市农之乐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502号原告:山西华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镇通达街828号。法定代表人:程富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四明,山西祝融万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农之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东关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张绍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农之乐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华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因双方协商,签订了调解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华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山西华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志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