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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亨总、禹保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亨总,禹保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亨总,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保瑞,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黄佑丰,男,1965年2月5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上诉人郑亨总因与被上诉人禹保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郑亨总在庭审中提出禹保瑞的伤残程度鉴定与事实严重不符,禹保瑞出院记录上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而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晟蓝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2146号)的鉴定意见为L1椎体粉碎性骨折,明显与事实不符。遂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鉴定及重新鉴定申请》,恳请对本案重新伤残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禹保瑞单方委托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郑亨总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应予准许,在未对禹保瑞伤残程度依法进行鉴定之前,本案基本事实尚未查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亨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连财审判员  林广伦审判员  徐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红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