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尚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838号原告:尚某,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王某1,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尚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农历腊月二十二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长子名叫王占岭(××××年××月××日出生),次子名叫王某2(2002年6月22日出生)。2017年正月十五日原被告发生争执分居至今,婚生子王某2现在被告处生活。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1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2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三、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四、其他无争执。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尚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孟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