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铁成刘璎慧非法采矿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铁成,刘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刑终217号抗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铁成,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黑山县金脉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滑翔路腾飞一街58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黑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雷智广,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璎慧,女,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本科文化,黑山县金脉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股东,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女子看守所。辩护人杨鄂钟,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墨痕,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铁成、刘璎慧犯非法采矿罪、刘璎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辽0726刑初8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铁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人刘璎慧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三、责令被告人李铁成、刘璎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赃款人民币共计7175695元,上缴国库。四、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石头两块予以没收。宣判后,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铁成、刘璎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满、王宏波、代理检察员刘建义、王洁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铁成及其辩护人雷智广、上诉人刘璎慧及其辩护人杨鄂钟、王墨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不当,以锦检公诉撤抗[2017]2号撤回抗诉决定书申请撤回抗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非法采矿事实被告人李铁成、刘璎慧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16日奈曼旗金脉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拍卖取得黑山县小东种畜场杜岗子分场后窝棚西山的玄武岩采矿权出让手续,继而成立黑山县金脉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脉公司),开采矿种为玄武岩,属露天开采,李铁成任公司法人。金脉公司经营范围为玄武岩露天开采、加工、销售。2009年10月16日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矿区面积0.071平方公里,有限期至2010年10月16日止,采矿权人是李铁成。2010年10月办理了税务等登记。李铁成、刘璎慧属投资人,李铁成占投资比例60%,刘璎慧占投资比例40%。2010年5月12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将54系坐标变更为80系坐标,但由于辽宁工程勘查院对金脉公司矿权进行坐标转换过程中出现笔误,将三、四采区部分坐标点顺序录反,坐标录入后计算机生成矿区面积为0.0414平方公里。应李铁成的申请,黑山县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10月11日同意变更为原凌海光华地质勘查队测量的坐标。2012年10月16日下发采矿权许可证,与2009年初次下发的采矿许可证坐标面积一致,矿区面积变更为0.071平方公里,其余内容未予变更,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10月16日止,后又延续至2015年4月14日。由于京沈铁路客运专线施工,2015年4月14日金脉公司采矿权到期后,黑山县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脉公司采矿许可证未延续办理。2014年9月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对金脉公司玄武岩储量核实报告显示2013年度矿界内储量为253.46千m³,采出量截止时间2014年7月末,2013年矿界采出量231.02千m³,矿界外采出量341.80千m³。由于无法恢复到金脉公司进入开采时的原始地貌,故采出量估算包括黑山县金脉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进入以前由当地老百姓或者他人开采量。2015年6月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再次出具黑山县金脉石材玄武岩矿露天开采勘测报告,与2014年9月报告一致。受黑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于2015年7月出具《黑山县金脉石材玄武岩矿越界非法开采勘测报告》,该报告将2009年10月金脉公司开始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坐标范围,以及2012年10月-2014年10月由于矿区范围坐标发生变化,范围发生漂移,将漂移前后的总范围作为金脉公司合理采矿范围。2015年7月4、5日该院技术人员会同黑山县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对金脉公司矿区进行测量及地质勘查,一采区南部有3个采坑平面越界,二采区有一个采坑平面越界,由于高铁建设等原因对二采区已经进行了填埋,故采用2014年8月份的测量资料。测量时采用越界采坑表层剥离后实测数据计算,计算出金脉公司南部平面越界的四个采场开采玄武岩的采出量为205019.88m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辽国土资鉴字(2015)33号《矿产资源破坏鉴定书》鉴定结论,对金脉公司越界开采鉴定如下:1、非法开采玄武岩量为:205019.88立方米。2、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为:7175695元。2015年9月3日21时许,二被告人在阜新市海州区被抓获归案。二、故意毁坏财物事实被告人刘璎慧因金脉公司在小东镇的矿区动迁一事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大桥局)存在争议。2015年6月26日,刘璎慧来到金脉公司的矿区,看见其所有的皮卡车、别克牌商务车移走,铲车门锁被破坏,认为是中铁建大桥局工人所为,所以心生不满。同日17时许,在小东镇金脉采石场铁路施工界限内,刘璎慧指使随同其到场的穿白色T恤的绰号“小二”的青年男子(身份不明)及金脉公司工人用石头、铁锹等工具将高铁施工现场的一台斗山牌DX260LC型挖掘机和一台小松牌PC220-8型挖掘机砸坏。经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斗山牌DX260LC型挖掘机损失价值为6641元,小松牌PC220-8型挖掘机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845.36元。2015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刘璎慧在阜新市海州区兴隆大家庭商场楼上13楼公寓内被黑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在一审审理期间,刘璎慧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中铁建大桥局经济损失19486.36元,刘璎慧予以认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铁成、刘璎慧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开采玄武岩量205019.8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为7175695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铁成对非法采矿现场进行主管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璎慧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璎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璎慧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李铁成、刘璎慧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上诉人李铁成的上诉理由是:1、其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2、越界开采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应采信。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上诉人刘璎慧的上诉理由是:其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刘璎慧不构成非法采矿罪。2、越界开采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应采信。3、刘璎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从宽处理。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上诉人李铁成、刘璎慧的刑事责任,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上诉人刘璎慧的刑事责任。二、上诉人李铁成、刘璎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非法采矿事实的证据: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卷宗证实,该局对金脉公司立案调查和移送公安机关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石料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采坑的现场勘测和金脉公司剩余石料情况。3、工商查询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登记档案、授权委托书证实,金脉公司企业信息、办理采矿许可证经过、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信息。4、储量年度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玄武岩矿露天开采勘测报告证实,金脉公司对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5、越界非法开采勘测报告证实,金脉公司越界开采玄武岩矿采出量为205019.88m³。6、矿产资源破坏鉴定书证实,金脉公司非法开采玄武岩量为205019.8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为7175695元。7、收据、缴款书、现金缴款单、上解入库明细报告表证实,金脉公司交纳税费情况。8、供货合同、物品入库单、记账联、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刘璎慧负责的石料销售情况。9、情况说明证实,金脉公司采矿许可证坐标转换过程、国土资源部门和刘璎慧对矿区指界经过、金脉公司越界开采情况、越界非法开采勘测报告使用数据情况和采出量低于之前报告的原因。10、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金脉公司有事,找不到李铁成,就找刘璎慧,孙某某曾协助李铁成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11、证人才建红的证言证实,刘璎慧让其负责金脉公司的部分财务工作,并同刘璎慧给工人发过工资。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金脉公司由李铁成经营管理,其曾联系工人到该公司干活,孙某某也曾协助李铁成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刘某某到金脉公司干活,开采位置是李铁成告诉矿长,矿长再指挥工人干,后来孙某某也曾协助李铁成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其工资是由刘璎慧带着会计发的。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金脉公司做修理工,李铁成指挥工人开采,工资是由刘璎慧带着会计发的。孙某某也曾协助李铁成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1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矿上帮着拆设备、看厂房,把孙某某介绍给李铁成,李铁成指挥工人们开采。1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其通过李某某联系,到矿上担任矿长,负责日常生产及设备维修,工人是其带过去的,李铁成提供生产工具,开采的地点是由李铁成指挥其和工人们开采。其指认出矿界外的开采区域是李铁成指挥采矿工人施工。1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其是矿上的维修工,李铁成指挥工人开采。其指认出矿界外的开采区域是李铁成指挥采矿工人施工。18、证人杨某、赵某某、焦某某的证言、授权委托书证实,李铁成委托刘璎慧办理采矿许可证,刘璎慧负责办理金脉公司相关手续、接待、迎检等工作。19、上诉人李铁成的供述证实,其和刘璎慧是金脉公司股东,公司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进行了开采,其负责公司运营。孙某某曾协助其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采矿证的面积曾缩小过,后来纠正了。四个采区中,公司开采了一、二采区。刘璎慧签订过销售合同,也负责销售报表。20、上诉人刘璎慧的供述证实,其负责办理金脉公司手续,公司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进行了开采,采矿证的面积曾缩小过,后来纠正了。其签订过石料销售合同。2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该案系黑山县国土资源局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李铁成、刘璎慧抓获归案。22、户籍证明、常驻人口登记表证实,李铁成、刘璎慧自然情况及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故意毁坏财物事实的证据:1、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实,两台挖掘机被打砸现场情况。2、价格鉴定报告书证实,涉案小松PC220-8挖掘机损失为12845.36元,斗山DX260LC挖掘机损失为6641元,合计19486.36元。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26日17时20分左右,在京沈高铁施工现场,一女子指使几名男子打砸高铁施工队的挖掘机。李金仓、吴阳均辨认出该女子是刘璎慧。4、证人顾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6日17时20分左右,在京沈高铁施工现场,刘璎慧指使包括其在内的工人打砸高铁施工队的挖掘机。5、上诉人刘璎慧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26日17时20分许,在京沈高铁施工现场,其指使金脉公司工人打砸高铁施工队的挖掘机。6、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证实,司法机关收到刘璎慧近亲属代其交纳的赔偿款19486.36元。7、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该案系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高铁施工队施工人员报案,公安机关将刘璎慧抓获归案。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未发生变化,依法均予以确认。上诉人李铁成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采矿权拍卖出让文件、金脉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电量、电费明细、缴纳电费发票、购电凭证等证据材料,欲证明越界非法开采勘测报告不具有客观性。上诉人刘璎慧及其辩护人要求本院调取锦州市采矿权拍卖出让文件[2009]第001号、金脉公司2010年-2015年电费收据、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指界照片和证人证言、金脉公司炸药用量等证据材料,欲证明越界非法开采勘测报告不具有客观性。针对检辩双方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李铁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铁成在生产现场指挥施工人员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矿,非法开采玄武岩量205019.8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7175695元,该节事实,有参与越界开采人员、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卷宗、越界非法开采勘测报告、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图、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矿产资源破坏鉴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原判此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李铁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刘璎慧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越界开采鉴定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明确,应予采信,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李铁成及其辩护人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刘璎慧及其辩护人要求本院调取相关证据的要求,本院不予同意。关于上诉人刘璎慧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璎慧是公司股东兼总经理,负责办理公司设立时工商登记、采矿许可证年审延续、组织人员发放工资、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等工作,并参与公司运营收益分配,其行为对上诉人李铁成指挥施工人员越界开采起到了辅助作用,应认定为本罪的共犯。上述事实,有金脉公司工商查询信息、授权委托书、玄武岩碎石供货合同、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上诉人李铁成、刘璎慧的供述、证人焦某某、杨某、于某、才建红、李某某、王某等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原判此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刘璎慧及其辩护人所提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从宽处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对上诉人刘璎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时,已考虑其在本罪中的相关从轻情节,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铁成、刘璎慧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矿,非法开采玄武岩量205019.8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为7175695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李铁成对非法采矿现场进行主管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刘璎慧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减轻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上诉人刘璎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并与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上诉人刘璎慧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自愿认罪、悔罪,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原判酌予从轻处罚,并无不当。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维持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刑初80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上诉人刘璎慧犯非法采矿罪的定罪部分、上诉人刘璎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第四项;三、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刑初80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上诉人刘璎慧犯非法采矿罪的量刑部分和数罪并罚部分;四、上诉人刘璎慧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上诉人刘璎慧的刑期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原审法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锦昕审判员 王兴周审判员 马 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