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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心珍与周仕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心珍,周仕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财保18号申请人:李心珍,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代理人:向远斌,系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仕和,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李心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仕和以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天星乡红池村承包“巫溪县天星乡村级公路硬化工程”的工程款78万元。申请人李心珍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78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充分,财产信息明确,担保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李心珍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