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某、李道英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道英,董玉娥,董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294号原告:徐某,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泽,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道英,女,194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泽,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玉娥,女,199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法定代理人:徐某,董玉娥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泽,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男,200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法定代理人:徐某,董某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泽,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1、17、19、20楼。负责人:刘杰,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80号。负责人:李艳红,总经理。原告徐某、李道英、董玉娥、董某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徐某、李道英、董玉娥、董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李道英、董玉娥、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李道英、董玉娥、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胡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 晶书 记 员 陈岚绮 来源:百度“”